《庄子》中有“丘所谓无病而自灸”之言,因其简便廉验,艾灸养生保健沿用至今。现今中医热捧艾灸养生,满大街的艾灸养生馆,“有病补虚扶正,无病养生保健”,然而过犹不及,缺少辩证施用,艾灸误治可导致上火伤阴、失眠不寐症状,更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本文论“灸误”,严谨考究古人艾灸禁忌,给妄用艾灸养生者以劝诫。 灸法,作为临床常用的治疗方法,具有相对安全、简便的特点,故而针灸界素有“针捷灸稳”之说。更有医家认为灸法无有禁忌,所谓“针者需师方行,艾灸凡人可施”,甚至于“不问寒热虚实悉令灸之”(《针灸问对》),导致灸法应用靡滥。然而,临床灸法使用不当,不但可出现意外情况,甚者可以致残或危及生命,由于当代文献对此论述不多,笔者爰就灸误的几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期引起临床针灸家的重视。 ★1、艾灸导致变证 艾灸作为一种治病刺激方法,应和其他各种疗法一样,有其一定的使用范围和局限性,不经辨证,盲目使用,就有可能因误用灸法而致变证,古今医家对此多有论述。 ◎外感热病 如医圣张仲景认为灸法以热治病,外感热病以火灸之则犯实实之忌,可致诸多变证。《伤寒论•辨太阳病脉证并治》中就有7项条文涉及到太阳病灸误导致火逆等变证。诸多记载明示后人伤寒太阳证不宜灸法。 “脉浮热甚,而反灸之,此为实,实以虚治,因火而动,必咽燥吐血”, “微数之脉,慎不可灸,因火为邪,则为烦逆,追虚逐实,血散脉中,火气虽微,内攻有力,焦骨伤筋,血难复也”, “脉浮,宜以汗解,用火灸之,邪无从出,因火而盛,病从腰以下,必重而痹,名火逆也” ◎特殊的痈疽疖肿 再如,外科痈疽疖肿,古人多用灸法,然而并非所有痈肿皆宜灸治,如《神灸经纶》云: “痈疖自外而入者不宜灸,……若少阳分野尤不可灸,灸之多致不救,亦有因灸而死者,盖虚甚,孤阳将绝,其脉必浮数而大且鼓,精神必短而昏,无以抵挡火气,宜其危也。” 《外科精要》亦云: “脑疽及颈项有疽,不可用隔蒜灸,恐引毒上行。” ◎特殊的禁灸穴 古代医家还认为某些部位或腧穴是不可妄用灸法,否则也会出现变证。除了在历代针灸医籍中均列有禁灸穴外,杨继洲在《针灸大成》中专写: “头不多灸策”,所谓“若不察其机而多灸之,其能免夫头目旋眩、还视不明之咎乎?:不审其他而并灸之,其能免夫气血滞绝、肌肉单薄之忌乎?” 更有《神灸经纶》: “脑为诸阳之会,颈项近咽喉,肾俞为致命之所,俱不可灼艾也”,“臂脚穴,多灸脱人真气,令人血脉枯竭,四肢削瘦无力。”等等。 ◎肺痨误灸咯血 另外,金元四大家朱丹溪曾指出: “因火(灸)而生热胀、发黄、腰痹、咽燥唾血者往往有之,当不知为火逆所致”。 今亦有因肺痨误灸致咯血的病例报道,与之情况吻合。 例1:女,31岁,因患两肺上部浸润型结核,10天前经艾灸肺俞(双)、膏肓(双)等穴四次,突然咯血约1000ml,服黄连阿胶汤加味4剂,咯血方止。 例2:男,45岁,患两肺结核12年余,1月前以艾灸大椎、肺俞、膏肓、足三里等穴9次,突然大咯血,量多色鲜,急投大黄黄连泻心汤合黄连阿胶汤加减4剂,血止。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针灸文献中关于艾灸导致变证的记载较之于古代要少得多,这可能与现代艾灸临床使用与范围较窄、灸量较小、艾灸效果观察方法不一等多种因素有关。 ★2、艾灸导致晕厥 针灸临床,以针刺导致晕厥为多,其实晕灸在临床亦有所见,清朝吴亦鼎所著《神灸经纶》一书中载: “(病人)或着火眩晕者,神气虚也,仍以冷物压灸处,其晕自苏,再停良久,以稀粥或姜汤与饮之,以壮其神。” 详细记载了晕灸产生的原因及其处理方法。今人也有晕灸的报道。 例3:董××,女,46岁,患功能性子宫出血,腰阳关压痛(++),采用直接灸,当灸至5壮时,自诉心慌,眼发黑,四肢轻微颤抖,面色苍白,脉细弱不止。当即停灸,约半小时复原。第2日仍在原穴先注入2%普鲁卡因2ml,再采用直接灸,无不良反应。……40余日后,灸疮愈合,血未再出。 由上可见,医生在施灸时也应密切观察患者反应,以便预防晕灸的发生或对晕灸患者予以及时处理。 ★3、艾灸引起过敏反应 过敏反应是一种变态反应性疾病。由于古代对过敏反应认识不清,历代文献中未查见艾灸导致过敏的记载,本世纪首例报道见于七十年代。 例4:一30岁女性患者,妊娠8个月,两下肢轻度浮肿,胎心音正常,臀位。每日晨晚做膝胸卧位20分钟。翌日晚,患者自用艾卷灸至阴穴20分钟,约1小时后,自觉胸、背、四肢搔痒,至翌晨眼睑、口唇、面部皆浮肿且痒,胸背腰及四肢发生风团样丘疹,搔痒。拟诊为急性荨麻疹。予中药三剂并停止艾灸后症状消失。至夜间患者又自灸至阴穴,上述症状再次发作,且较前更重,并有胸闷,呼吸困难、外阴部肿,排尿困难等症。予中药六剂后症状消失。此种症状两次发生都为艾灸所引起,且无其他可疑过敏。 此例患者艾灸以后出现呼吸困难,小便不利,显示艾灸导致过敏反应症状严重,临床应予注意。 ★4、艾灸致残致死 众所周知,艾灸,尤其使用直接灸,导致皮肤灼伤、感染,形成灸疮灸疤,在古今针灸临床均十分常见,为此不少医籍对灸后护摄设专节论述,以防意外情况发生,即使如此,艾灸致残致死的情况仍有发生。 例5:钱若水因疾灸两足,创溃出血数升,自是体貌羸瘵,手诏慰劳之。(《宋史•钱若水传第25》)。 例6:足有灸疮痈,其医谓火毒未去,故痈不止,遇即解衣取刀割疮至骨……时旬余乃差。(《宋史•刘遇传第19》)。 例7:宋治熙癸丑年四月,于氏患背痈暴起,当中肿起如胡桃,急呼疡医,犹话谈自若,医至,己如扇,大惊曰“疾势之来,不啻风雨,此非砭石所及,唯着艾乃可耳”。即命捣蒜艾,铺四傍,几于满背,迨火尽,肿定。而医者军中武士,习技粗猛,所灸处太阔,火疮遂大作,不可收敛,不三日竟亡。(《夷志坚•卷三十七》)。 还有,汪机《医学原理》卷十一指出: “若极虚之人,孤阴将绝,脉浮数而大,精神昏短不能抵敌火气者,不可灸之,灸之即死。” 考虑到古代能载入史书、医书的病案毕竟是少数,可以认为灸后导致上述致残致死情况实际要高得多。 诚然,当今对灸法的应用研究较之古代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如当代不少学者提出灸法可施用于热证,外科痈疽等。鉴于灸法导致变证及意外情况绝非少见,笔者认为灸法作为中医治疗方法的一部分,应该说其应用也离不开辨证施治这一根本大法,对灸法适应证也需更进一步地研究与观察,否则就如汪机所言“若将有病者,一概而灸之,岂不误哉!” 另外,在具体使用艾灸时,亦当如针刺时“手如握虎,如临深渊”,务必专心致志,观察病人,谨慎从事,以防其他意外情况的发生。 总之,艾灸应用绝非百无禁忌,“不知宜忌,一概混施,非徒无益而反害之”,医者当有所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