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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出土简帛中涉医优恤制度

秦汉出土简帛中涉医优恤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是指为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社会问题,由国家、社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各种服务措施的统称[1],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是一个国家进步的标志。在秦汉社会虽然没有形成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有对部分人群进行优待照顾的制度,以下简称为“优恤制度”,如对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给予医药、粮食等方面照顾。以律令和诏书形式颁布,成为当时社会优恤制度之一。笔者利用出土的秦汉简帛中有关医药优恤的律令、诏令等材料,并结合传世文献来探讨有关涉医优恤制度。

疾病优恤

疾病优恤主要对象是患病的群体。疾病优恤在史籍中较为常见的是疫病优恤,如施药、设立隔离病院、粮食赈灾、太医巡诊、赐葬钱等疫病优恤。此外还有“宽疾”性的赋税、劳役等方面优恤,对象多为普通百姓。如汉宣帝元康二年疫灾后,曾颁旨:“令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2]。东汉桓帝在连年天灾后,曾颁布过“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葬”的诏书。在出土文献中疾病优恤性的律令,可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3]。

简中所记城旦舂、舂司寇、白粲皆为刑罚名称。从简文可见《秦律》规定了各类受刑人员日常饮食数量,但“其病者,称议食之”,意为对有病的劳作者将酌情给予口粮,并由令吏主管。秦法虽为严酷,但从这条律令中可以看到,对于患病的刑徒给予了粮食抚恤。这种患病优恤也是吏治内容的要求,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中将体恤“老弱癃病,衣食饥寒”认为是官吏的一种修养。
在汉简中有关疾病优恤可见于“病免”,即对有身体不适或年老有病的官吏给予病免。如:(1)“甲渠言:鉼庭士吏李奉、燧长陈安国年老病,请斥免”[4]。(居延新简E.P.T51)
按:“”为简牍中原有符号。病免在居延简中以“移病书”的形式定期向上级汇报,使得患有疾病的人能及时得到休养。这可与汉代史籍中记录了大量官员病免记录相互印证。列传中所载的官吏罢免大都是因为罪免和病免[5]。病免不单是吏治的要求也体现了朝廷对患病官员的优恤,如汉武帝时期大臣周仁因病免职,武帝赐以2000石禄归老。
汉简中有关疾病优恤内容还可见于居延新简的两则皇帝诏令:(2)“天子劳吏士拜∠它何疾苦?禄食尽得不?∠吏得毋侵冤、假贷不赏?有者言”[4];(E.P.F22)(3)“吏士明听教:告吏谨以文理遇士卒,∠病致医药。加恩仁恕,务以爱利省约为首,∠毋行暴殴击”[4]。(E.P.F22)
按:“∠”为简牍中原有符号。简(2)中戍卒疾苦为天子抚恤内容之一,体现了天子对戍卒生活关怀备至。简(3)中“文理”,《中国简牍集成十二册》将其释为法律和政教。“文理遇戍卒”为皇帝下诏书至戍卒的格式[6]。该简为告知戍卒,患病即有医药治疗是皇帝施加的“仁恩”。在这两则皇帝诏令中,都将边郡戍卒的病患问题作为中央抚恤内容之一。在汉初的《二年律令赐律》规定:“吏各循行其部中,有疾病色□者收食,寒者叚(假)衣,传诣其县。”[7]简中“□”为字迹模糊未能释定者,每字一“□”。根据此条《赐律》,汉初有病患的弱势群体可以从吏那里得到衣物粮食救济,这对于改善其生活和维持健康具有一定的作用。疾病优恤是秦汉时期涉及医事的社会优恤制度,这种优恤制度对弱势病患群体的疾病防治和健康维护有积极的意义,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废疾优恤

废疾,多指生理缺陷的残疾人和衰老病弱者,由于这类人群部分生理功能受限,他们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古代社会对于此类人群多给予仁慈和宽容,在劳役、刑罚和社会救济上多给予了优恤。如《管子入国》云:“所谓养疾者,凡国都皆有掌养疾,聋、盲、喑、哑、跛躄、偏枯、握递不耐自生者,上收而养之疾官,而衣食之。殊身而后止,此之谓养疾。”[8]由此可见古代先贤就曾提出过对残疾人给予优恤供养的设想。在《秦律》中就有残疾人受到司法优恤的记载,如在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的“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9]。简中“耐”,为刑名,通“耏”,即剃须去鬓的刑罚。文意为隐匿成童和申报废疾不真实,里典和伍老将要受到“耐”的刑罚。从中可见对于不真实的残疾将会受到刑罚,而这应与残疾人在法律上有恤免优待相关。在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中记录了残疾人逃亡被捕后的处理:“罢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癃不得?得比焉。”[9]从中即可看到《秦律》对看守官府而逃亡被捕的废疾者,将参照因公废疾的人处理,因公废疾者有从宽处理的优待措施,而废疾逃亡者可参照处理,说明《秦律》对废疾者在司法上有一定的优恤。

汉代统治者注重施以德政,尤其是汉文帝推行了除肉刑、恤废疾,为减少残疾人起了积极的作用。罢癃是汉代傅籍(一种户籍登记,官府根据此征发徭役)中为一种身份,能在国家的徭役中受到特殊的抚恤。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对于罢癃的认定有了标准:一是“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罢癃”[7];二是“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睆老”[7]。“天乌”,作“天生残疾丑恶”[7]解。从简文中可知被兵器创伤者,身材特别矮小者,可归入为“罢癃”,并可参照“睆老”减负缓刑,“睆老”是指年龄较高徭役减半的服役者。到东汉末年还将因残疾不能服役的人登记在民籍中,如长沙走马楼东吴简中的民籍特别注明了身体的特征和病残情况:(1)“雷黑嫂大女杷年卅三,算一刑右足复”[8](走马楼东吴简9-2880);(2)“子公乘客年廿八,算一苦腹心病复”[8](走马楼东吴简9-3048)。
按:简中“算一”为人口税,“复”为免役,主要针对病残等特殊情况。简(1)大女杷,年33为一算赋,但因右足受过刑,给予了免役优恤。如简(2)中所示子公乘客,年28为一算赋,但由于患腹心病而免役。
在汉代史料中跟罢癃义近,表示废疾的词有“笃癃”“癃病”“癃老”等,汉代皇帝的诏书中对残疾人的称呼多以笃癃的名称出现,尤其是东汉,对于笃癃的救助常与鳏寡孤独一起并赐以谷粟。据王文涛研究,在东汉皇帝颁布救助“鳏寡孤独癃”的诏令多达28次,传世文献《后汉书》25次,《后汉纪》3次[9]。在一则东汉《曹全碑》中可看到地方官吏也对残疾者施行“仁政”救助,给以米粮和药物,如:“以家钱籴米赐粟赐癃盲,合七首药神明膏,赋与有疾者”[10]。汉代对废疾者在徭役上的优恤制度,在救济中施以医药,可视为当时社会救济残疾人的医事活动之一。

老人优恤

因年老之人在生理上多发齿堕落,气血既衰,且多行动不便,故在秦汉老人优恤政策上主要表现在养老和尊老。在出土的《秦律》中可见到秦时有关老人的优恤制度,如在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中可见到禁止殴打老人:“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3]。

按:大父母即祖父母,高大父母是指曾祖父母。根据简文可知,《秦律》对殴打祖父母和曾祖父的都将黥为“城旦舂”的刑罚,这在法律上对高龄老人予以了优恤,对保障其生命具有积极意义。
为了能使老人在司法上的权益得到保障,《秦律》规定:“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原),亟执勿失”[3]。“免老”,为60岁以上老人。“谒杀”,判死刑。“三环”,即三宥,判为死刑的3个程序。该简意为年长60岁以上的老人告不孝,不需要进行3个原有手续,应直接逮捕,防止不孝之人逃走。
在《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还可见到对于老人及小孩给以衣物的优恤,如:“隶臣妾之老及小平能自衣者,如舂衣”[3]。这为保障隶臣妾中老幼的生命健康有积极作用。
汉代主张“以孝治天下”,社会对老人给予了较高的待遇,以“孝悌”作为当时的伦理观,在官员的选拔中以“孝廉”作依据。汉文帝曾颁布“养老令”对老人给予优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疋,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史阅,丞诺尉至。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3]
按:“疋”,同“匹”。从上“养老令”可见,在汉代初期,对80岁的老人给予米、肉、酒的优恤,90岁老人又在此基础上给予帛和絮的优恤,还令长吏等官员负责监督实施。养老令中米肉酒帛等优恤对于提高汉代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维护其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作用。
可能受养老令的影响,汉武帝时期对老人的优恤又颁布“受鬻法”,对90以上老人定期给予米粟以熬粥食养,见《汉书武帝纪》:“夏四月己巳,诏曰:‘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即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2]。
西汉前期,官府定期向高龄老人发粟米以熬粥的制度可视为一项养生福利政策[11]。东汉时期,对老人的优恤可见有“行糜粥”:“令是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12]。以仲秋“行糜粥”代替“受鬻法”。汉代社会“受鬻”优恤符合高龄老人的生理特点,照顾到老人饮食不便、消化能力下降的状况,对改善老人生活质量和提高健康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汉代老年优恤中与“受鬻法”近似,对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具有积极意义的还有“赐鸠杖”制度。“鸠杖”又称“王杖”,见于《后汉书礼仪》:“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铺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12]。
从上可知,汉代仲秋之时“案户比民”,即进行人口登记与核查。并对老年人赐以“鸠杖”,这种老年优恤主要是在精神层面的,它包含了尊老爱老的美好愿望。因高龄老人牙齿脱落,咀嚼不便,进食吞咽时往往会被未经充分咀嚼的食物噎住,有时会导致气道受阻,甚则窒息死亡。故以不噎之鸟——鸠鸟为杖首装饰,寓有老人不被食物噎到的良好意愿,这符合古代的孝道,是汉代社会尊老、爱老、护老的生动体现。在1959年甘肃武威磨咀子18号墓出土的“王杖十简”可作为授“鸠杖”制度的印证。如:(1)制诏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二年,朕甚哀老小,高年受(授)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之”[13]。(散见简牍18)
(2)“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明在兰台石室之中。王杖不鲜明,得更缮治之。河平元年,汝南西陵县昌里先年七十受(授)王杖,英页部游缴吴赏,使从者殴击,先用诉地太守上献,廷尉报:罪名明白,赏当弃市”[13]。(散见简牍19-23)
(3)制诏御史:“年七十受(授)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幼伯生永平十五年,受王(授)杖兰台令第卅三,御史令第卅三,尚书令灭受在金”[13]。(散见简牍24-27)
按:简(1)中“高年受(授)王杖”印证了《后汉书礼仪》中授王杖的史实。“上有鸠,使百姓望之”,杖上装饰有“鸠”是为让百姓一见就知道应该尊重老人,可见王杖还具有教化社会尊老的作用。简(2)中的文字表达了辱骂和殴打老人,罪同大逆不道。简中“吴赏”殴打年70受王杖老人“先”,被判“弃市”极刑。说明在西汉时期,对于授杖老人在司法上给予保护。简(3)则记载了持有王杖的老人,可享受600石的待遇。不趋,意为不用急步而行。70岁老人可以不用急步朝拜。汉代老人优恤在情感和出行上给予照顾,对维护老人身心健康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于犯“耐刑”的老人,无须以二尺板牍告劾,在司法上进行恤免,有敢征召侵辱老人的,类同大逆不道。
汉代社会中“受鬻”和“赐鸠杖”两种社会优恤制度,可使老人的身心两方面都能得到较好的照顾,对于保障老年人,尤其是7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有良好的作用。

结 语

综上所述,秦汉简中所记录的涉医优恤制度,与传世文献中记载可相互印证,是医疗史中一部分,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病残、老人等在医疗、生存上的优恤,这些制度对维护这部分人的生命和生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具体为疾病优恤制度、废疾优恤制度、老人优恤制度,是研究秦汉医事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由于材料零散,更多有关涉医优恤制度内容需要随着出土文献的继续发现进行更完整地整理与归纳。另外,医事制度是基于当代的医事内容的考量,古代文献中所记载的相关医事内容更多是从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这也为鉴定传世文献中医事制度带来难题,需要综合考量。随着社会医学史的发展及对医事制度的关注,医事制度范围和概念将会扩大,这有助于我们将以前忽视的社会制度重新加入到医事制度中,扩大其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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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献标准格式:
陈稳根,张如青.秦汉出土简帛中涉医优恤制度[J].,2020,26(13):215-217.作者:陈稳根,张如青改编自:秦汉出土简帛中涉医优恤制度文字编辑: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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